大连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调整参保人员异地转诊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医保发〔2020〕73号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市局各直属分局,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单位,参保人员: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方便参保人员异地转诊就医,根据国家和省异地就医管理有关规定,决定自2020年7月1日起,对我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转诊就医实行登记备案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登记备案管理
(一)适用范围。本通知适用于参加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转诊到我市统筹区域外(不含国外、港澳台地区)的就医管理(以下简称异地就医人员)。
(二)备案方式。参保人员可选择“大连市医疗保障局”微信服务号、医保网上服务大厅(网址:http://ybj.dl.gov.cn/dl-medical/hall/#/Index)、大连市转诊定点医院(三级医院、市内专科医院及区市县中心医院)等途径中的一种,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
(三)备案有效时间。参保人员应在异地就医前进行登记备案,最迟应于异地入院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逾期未办理登记备案的,视为未登记备案。备案有效期为一年,原则上当次有效,因恶性肿瘤、器官移植等需要连续、多次治疗的,有效期内不设就医次数限制,一年内可多次在备案地直接结算住院费用。
(四)就医结算。登记备案成功的,按照国家和省异地就医结算管理有关规定,参保人在就医备案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持已激活的社会保障卡或国家医保电子凭证,可直接结算住院医疗费用。未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或未登记备案的,持现金结算。
二、就医待遇
(一)异地就医人员直接结算住院费用,支付范围按照就医地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就医地医保目录范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和服务规范。
(二)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的异地就医人员,异地住院医疗费用按照以下规定支付:
1.起付标准:1500元。
2.报销比例: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职职工(包括灵活就业人员)70%,退休人员85%,未成年居民和大学生70%,成年居民50%。
3.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及医疗救助等执行我市相关政策。
(三)未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或未登记备案的异地就医人员,现金垫付医疗费用应于出院后一年内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异地就医医疗费用审核报销。按以下规定支付:
1.起付标准: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1500元,城乡居民2000元。
2.报销比例: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职职工(包括灵活就业人员)60%,退休人员75%,未成年居民和大学生60%,成年居民40%。
三、其他
本通知执行后,直接结算的住院医疗费用以结算日期为准计算就医待遇;现金垫付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出院日期为准计算就医待遇。
既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大连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6月18日